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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來說,提到交往期間就共同買房,多數過來人的意見都是「搖頭」。原因無他,五個字:風險太大了。怎麼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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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婚前買房」讓過來人都搖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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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兩人有共識準備結婚,並不代表真能熬到手牽手跨過婚姻那個檻,邁向婚姻的路上,還有很多千奇百怪的怪要打。畢竟,婚姻是兩個家庭的磨合,舉凡一方成員為某個點真的拗起來,小倆口婚前分手也不是什麼特別的事。
婚前買房的問題在於,濃情蜜意時,金錢上越是不分你我,那麼分手後找回理智時,算起帳來勢必就越難看;尤其越接近結婚前的分手,情節一定是重大到不可挽回,才能讓人斬斷情絲,既然痛定思痛,撕破臉也在所難免。
你說房子是你出錢、掛我名下的「借名登記」,我偏說這是兩人相愛時的「無償贈與」;你說這房子你也有出錢,是「合資買房」,我說這是「獨資購屋」,不然你拿出證據。但凡你的眼光不夠好,有些東西一旦沒了情義,最慘就是人財兩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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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買了房,婚後怎麼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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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了偏差值,來說點正常的狀況。如果買了房、安安穩穩結了婚,那房子算誰的?如果只算出頭期款登記者的財產,那婚後的房貸又該怎麼算?總不能他的薪水付的是「自己的」房子,我的薪水就是家用吧?
關於這個很多小家庭煩惱的問題,我們可以來講講什麼叫 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(以下簡稱:剩餘財產請求權) 。這個專有名詞來自《民法》第 1030-1 條: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
簡單地說,就是民法為了平衡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貢獻,特別是古早民間風俗都是丈夫養家、妻子家管,如果丈夫賺的錢都算自己的,對沒有工作卻對家庭犧牲奉獻的妻子十分不公平,因此特別規定在婚姻中雙方各自有償取得的財產有剩餘,在離婚或因其他原因結束法定財產制時,剩得少的可以向剩得多的一方,請求差額的一半。源此,也就是民間一般人常說的「婚後財產是一人一半」的概念。
舉例來說,玫雅和英凱訂婚後買了一棟 2000 萬的房子,由婆家支援 400 萬的頭期款,並且登記在英凱名下。那麼就算房子是先生的名字,剩下的 1600 萬在婚姻中給付的房貸,仍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項目。單就這棟房子估算,妻子也可以分配到 1600 萬的一半,也就是 800 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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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 萬的房子漲成 4000 萬,離婚怎麼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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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想問,「現在房地產漲得那麼快,如果婚前 2000 萬的房子,婚後付完房貸時已經漲到 4000 萬,那麼剩餘財產請求權是依照 4000 萬,還是原本的 2000 萬去算?」
實務上是認為 增值的部分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 ,所以依然是以 2000 萬的房扣掉婚前給付,再去計算。
又有人想說,「近 10 來年房價漲這麼快,這樣好不公平!」可是你要想,這是漲的情況,如果 2000 萬的房,繳完房貸時市價剩下 1500 萬,你希望用前者計算還是後者計算呢?是不是轉念一下,就好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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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上,《民法》第 1017 條第 2 項也規定:夫或妻婚前財產,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,視為婚後財產。也就是說,就算是一方婚前全額買的房,婚後拿來出租,婚後租金收入的部分,也視為婚後財產。 說到底,這種種規定,其實都是希望在盡量公平的情況下,保護夫妻中弱勢的一方。
回到關於婚前買房還是婚後買房,以及登記在誰名下的問題。個人覺得,能夠婚後買就不要婚前買,誰出的錢多,就登記誰的名字吧!
至於一般常建議的夫妻登記共有,還是預告登記這些預防手段,我沒有很推薦,畢竟房子「共有」,到時候碰到節稅問題也是麻煩;再者,走進婚姻總是希望以信任為前提,如果要防堵所有可能性才能維繫權益,其實又何必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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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出處:經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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