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MeToo風波持續延燒中,從政治圈、藝文圈到演藝圈,許多被害人紛紛出面訴說塵封已久、不願再提起的慘痛遭遇,引爆社會廣泛討論。無論是言語、肢體的騷擾,還是更加嚴重的侵犯,都可能會造成受害人難以抹滅的傷害,無論是大人物、小人物都該謹言慎行。若萬一不幸真的遇到的騷擾,或是曾經受到傷害,該如何透過法律求助?儂編請到喆律法律事務所的李杰峰律師來解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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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、猥褻、性騷擾的差別?

目前在法律上侵害他人性自主權的相關法律,大致有性侵害、性猥褻、性騷擾三種情況,最嚴重的「性侵害」是強制性交(刑法第221條),指就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是在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,進行性侵入行為,所以不只是性器接合,指交、口交、肛交等行為都算,刑期為3年以上10年以下。
如為「強制猥褻」(刑法第224條)則是在違反他人意願的情況下,使用除性交侵以外其他手段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,且不一定要肢體觸碰,包括強拍裸照、影片都算在內,猥褻罪的刑期在6個月以上5年以下。
另外,關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,舉凡基於性騷擾意圖,而為只有幾秒鐘的強吻、襲胸、碰大腿甚至搭肩或碰觸其他身體隱私部位,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10萬以下罰金。至於其他的以性侵害犯罪以外,違反他人意願,以不受歡迎的方式,包括肢體、手勢、口語、文字訊息甚至貼圖等各種方式讓對方感覺到性自主權受到冒犯,到亂開黃色笑話或任何具有性暗示的話語,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,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,提出申訴,主管機關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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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訴期差很大

在最近的MeToo風波中,我們可以看見許多被害人時隔多年、甚至十數年後,終於出來勇敢說出自己的遭遇,讓人覺得十分心疼。這也不禁讓人思考,在隔了這麼久之後,還有辦法透過法律為受害人伸張正義嗎?其實可能還有機會。如果是符合前述強制性交、強制猥褻的條件,追訴期都有20年,只要還能夠找到當年的人證物證,都有機會申冤,而且這兩者都是屬於公訴罪(非告訴乃論之罪),檢調機關只要知道有這件事,就有義務去了解案情,不過最後會不會被起訴並判決有罪,還是要看證據是否足夠,還有當事人的意願。但若是性騷擾則要在案發一年內就提起行政申訴,關於民事賠償方面則要在2年內提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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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、公司該提供協助?

如果性騷擾案件是發生在校園或是職場,則分別適用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,若發生這樣的事件向校方或公司申訴,性平會就有義務調查處理,如果沒有按照程序走,則可以再向上級單位(教育局/勞工局)進行申訴,到時公司或校方將受主管機關裁罰,雇主另外可能還會與加害人一起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。
如何保護自己

在遭受到侵犯、騷擾的當下,被害人通常會很受傷、很錯愕,覺得不舒服、很噁心,很想脫離當下的狀態,這都是人之常情。但李杰峰律師站在法律的角度建議,還是希望被害人保持冷靜,尋求專業的協助,盡可能保存所有證據,比如說到醫院驗傷,身上留有加害人的毛髮、體液等,都可以採集蒐證。如果是透過口頭、簡訊騷擾也請能錄音就錄音或截圖儲存,才有辦法盡可能替自己討回公道,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定「被害人保護」專章,以促進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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